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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法可操作性更重要fljt5ml1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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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物权法》可操作性更重要


我们的古圣先贤富于理想,要“言不及私”,“天下为公”,只有“小人喻于利”。现代人也曾经天真过,教育人都要有毫无自私自利之心,哪怕“私”字在头脑里一闪念,也要狠斗,斗得它无处藏身。这是把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超前化,自然就不切实际。


    改革开放以后,市场经济大世界,那些无所不在的“假家*”,从假烟、假酒到假药、假食品,从假广告到假新闻,连人也有假*人、假*员、假高干。正所谓“天下熙熙,皆为利来;天下攘攘,皆为利往”。


    公布物权法了,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与维护合法私人财产。这既然是一部关乎每个人权益的法律,就一定要有更强的可操作性。试以物权法中关于失物招领为例。


    物权法明文规定失物人领取失物,须付给拾物人“保管费等必要费用”。这是对拾金不昧的肯定和鼓励,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公平原则,为拾金不昧注入了理性观念,体现了立法观念的实事求是精神,是一种人性化的社会进步。这不仅有利于失物尽快返归失主,在思想教育方面更有返虚归实的意义,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。


    然而,法律在实施有关失物招领条款,却显得可操作性的模糊。失物与拾物现象几乎天天都会发生,双方发生矛盾也属多见,常常引发民事纠纷。因此,物权法在失物人与拾物人的利益处理中,规定得愈明确,愈有可操作性,便愈有利于化解矛盾。过多的原则规定就可能给权力留下更多的运作空间,造成司法不公;或是给失物人与拾物人之间增加许多矛盾冲突,增加许多不必要法庭官司。这不应是立法之初衷。


    一要明确拾物人的“保管费”是多少。既避免一方漫天要价,又可避免一方吝啬拒付而闹上公堂。澳大利亚、新西兰等国规定,失主认领失物要付出失物价值10%的费用;


    二要明确失物无人领取怎么办。法国规定,若在一年内无人认领,可归拾物人所有。倘若我国规定收为国家所有,国家就该代替失主付给相应的保管费等,不能让拾物人赔钱;


    三要明确“必要费用”内含是什么。大体应是失物招领广告费、劳务或误工费、交通费、宠物饲养费等。明确界定,免生纠纷;


    四要明确拾物人拾而不宣、占为己有怎么办。查实有此类拾物人,法规应明确规定在追回失物的同时,要给予罚款。奖罚分明,方可明示人们行为导向。


    类似权益问题,倘若物权法正文不能明确,则必须在随后的“实施细则”或司法解释中有明确阐述。赞相关美文阅读:·好了歌·酒席看社会·演员高虎家装修工触电身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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